会议文件

重庆智慧物联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重庆智慧物联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本集团是由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委员会、重庆人工智能学会、重庆市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协会、智慧物联行业企业、科研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开设相关专业的中、高职院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以契约为基础共同参与组建形成的多功能、多层次的行业性职业教育联合体。集团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集团宗旨:以智慧物联行业为依托,以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纽带,以特色发展为主线,联合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多元主体,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职业教育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突出专业特色,整体提高职业院校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力。为我市智慧物联行业培养受社会欢迎的素质高、业务精、技能强、适应快的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不断强化集团成员在科技研发、社会服务和行业文化传承方面的协同作用,为经济建设和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本集团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四条 集团体制:重庆智慧物联职业教育集团实行理事会制。

第五条 集团办公地点设在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重庆智慧物联职业教育集团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指导。

第二章 目标与职能

第七条 集团目标

通过智慧物联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职业院校主动适应智慧物联产业的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构建集全日制教育与短期培训、技能鉴定为一体,中高职衔接、本专科衔接的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职业院校、企业、行业之间的多元化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有效推进职业院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实现三方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打造全市智慧物联行业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品牌,建成横向多元化、纵向多层次的职教集团。

第八条 集团职能

1.通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发挥重庆智慧物联职业教育集团在资源整合方面的优势,实现集团内企业和学校的优势互补,为提升重庆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2.通过建立集团理事会管理结构,明晰集团成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形成集团运行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企业生产向人才培养延伸,学校教学向生产和科研拓展,围绕行业不断强化产业链和教学链。

3.通过发挥集团的咨询和协调作用,按照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岗位合理分配中高职生源比例,将集团企业人力资源开发计划与学校专业招生就业计划进行衔接,建立智慧物联类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预警机制,推动智慧物联类企业和各层次学校协调发展。

4.依照行业岗位任职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通过明确培养目标定位,统一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建立学分互认和多种学制等途径,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促进集团内专业协调发展。

5.根据智慧物联行业发展对职业人才的需要,统一开展专业教改和课程开发,兼顾各校的专业特长,形成各有侧重、特色突出、培养标准一致的教学计划和大纲,形成智慧物联职教集团共有的教学品牌。

6.通过发挥集团人力资源优势,在学校建立企业工作室,在企业建立教师工作站等合作机构,统筹安排集团内院校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建立并完善兼职教师资源库,打造高素质的专业教学团队。

7.建设共享型教学资源库、自主学习系统和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为智慧物联行业企业员工和学校师生提供自主学习和继续教育的环境;完善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并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与学校教学相衔接,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衔接,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

8.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通过政府和行业的引导与参与,进行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9.开展与市内外、国内外兄弟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

10.拓展领域、开展与加快发展和智慧物联职业教育集团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成员与管理

第九条 重庆智慧物联职教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制。

第十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智慧物联企业和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经申请并由集团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一条 加入集团程序:

1.提交申请书和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2.经理事会考察并商议通过。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成员如有严重违反集团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十三条 集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集团总部设在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集团设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秘书处为集团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指定。各职务原则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原则上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智慧物联行业教育事业发展。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务的成员单位领导。

4.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智慧物联类企业管理的经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六条 原则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若理事会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各项决议须经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1.制订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和理事会成员。

3.制订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通过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6.审议和决定集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集团秘书处主要职责: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制订。

2.负责集团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联络和协调工作。

3.筹备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集团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4.集中各成员单位利益要求,针对各项有关智慧物联发展的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5.收集、发布智慧物联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及成员单位相关报道,对集团网站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6.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具体工作。

7.负责集团财务管理工作。

8.定期向理事会汇报阶段工作情况。

9.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集团可设若干个分支机构,由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分支机构根据智慧物联发展形势进行增设或是取消,由理事会统筹安排。主要设专业建设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委员会、招生与就业指导委员会、职业技能鉴定与竞赛委员会、科技开发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主任由理事会指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专业建设委员会。研究和协调成员院校专业设置与调整,指导各院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制订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共享型教学资源库、自主学习系统和管理系统;组织与协调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2.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开展集团成员内部交流活动,研讨和制订集团发展战略;举办智慧物联论坛,不断提高集团区域影响力;统筹安排集团内院校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建立并完善兼职教师资源库,打造双师型教学团队;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使校外实习基地实现院校共享机制。

3.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委员会。负责组织制订集团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等相关制度,并组织落实评价工作,及时向集团反馈评价结果,纠正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教学内容与时俱进和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4.招生与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集团内院校专业招生计划分配与统调;研究与协调职业生涯教育、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组织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研,建立学生就业信息网,并指导毕业生跟踪调查;组织协调集团内部人才招聘会。

5.职业技能鉴定与竞赛委员会。负责拟定集团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集团职业院校的教师、学生的智慧物联类技能竞赛,以赛提升师生的技能水平。

6.科技开发委员会。以集团共享资源为基础,打造由集团内企业技术人员与学校教师共同组成的科技研发团队,校企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开发科研项目;负责制定科研团队的奖励机制和开展成果推广服务。

第五章 成员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成员单位不论规模、资质等差异,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成员单位对集团人力资源、信息交流、教学咨询、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等优势资源方面享有优先使用权。

3.对集团工作有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遵守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项协议。

2.执行理事会决议,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3.成员单位中的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4.向集团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相关资料。

5.加强内部交流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声誉。

第二十一条 成员学校另外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等方面的活动。

3.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4.优先聘任成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5.优先在成员企业设立实训基地。

6.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7.在专业课程建设、实习实训等过程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取得支援的权利。

8.到其他成员单位开展调研考察的权利。

9.优先享受国家对集团招生、实训基地建设等特殊优惠政策。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做好理事会会议交办的相关工作。

2.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办学情况。

3.为企业提供人才支持,优先向成员企业推荐优秀毕业生。

4.院校对成员单位积极提供各类优质培训、技能鉴定服务。

5.应集团成员要求,优先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等资源支持。

第二十二条 成员企业另外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参与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学生技能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2.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4.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研成果。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6.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继续教育与培训的权利。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提供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2.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提供学生实习、教师实践和相关调研活动的条件。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来源:

1.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2.社会捐赠。

3.政府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经费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集团财务管理:

1.集团经费由集团秘书处管理,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经费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5.集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自主的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八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第三方财务审计,并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监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并经上级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